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项目服务采购合同

发布时间:2023-07-16 16:05信息来源: 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服务采购合同

 

采购人(甲方):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供应商(乙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签订地点:芜湖市鸠江区

项目名称: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项目

项目编号: AHXT-2023-0613

本项目采用    竞争性磋商   采购方式,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审,决定将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及附属材料、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及补充承诺、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内容及服务标准

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芜湖市“十四五”数字芜湖建设规划(2021-2025)》《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芜湖集群起步区总体建设规划》等政策文件为支撑,根据芜湖能源结构、产业布局、市场发展等特点,聚焦数字经济、数字城市和数字社会发展,着力将芜湖打造成高质量、高效率、高安全性的算力中心城市,研究编制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1.合同总价:(人民币或其他币种)大写壹拾玖万捌仟元整(¥ 198,000

2.本合同价为固定不变价包含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支出的服务费人工费税费等全部费用

第三条  付款条件   分期付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具体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合格发票后5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99,000元(大写:玖万玖仟元整);  

 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甲方要求,完成并向甲方提交办法成果,甲方验收合格双方无其他争议且办法正式印发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99,000元(大写:玖万玖仟元整)。  

3、甲方前述付款义务以收到乙方等额增值税发票为前提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第四条  结算账户

乙方账户信息:户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开户银行: 北京银行月坛支行  账号: 20000002934500007349277  

是否为政府采购贷款业务银行账户:_____否_____(注:填“是”或“否”;如填“是”,则该银行账户如需变更,须经政府采购放贷银行出具书面盖章变更意见,否则不得变更账户信息) 

第五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统筹并按时向乙方支付本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费用;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相关座谈、交流工作,提供项目研究所需的材料、数据或基础素材。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按时研究并编制《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

2)乙方结合以往支撑工作经验提供算力产业立法相关咨询,负责配合完成办法成果征求意见修改;

3)乙方结合以往支撑工作经验为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咨询支撑服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索赔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管理或不按合同提供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1)没收履约保证金2)加收双倍支付违约损失赔偿

3.乙方如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4.乙方如迟延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按照合同总金额30%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已付款合同解除后,甲方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向乙方索赔包括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全部实现债权费用

5.甲方不能及时按合同付款,则应当自逾付款第5日起,每天按当期应付未付服务费的0.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应付费用拖欠60天后,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承担的管理目标及责任

6.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完成管理和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7.乙方应对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与合同要求不符、或服务过程出现的失误按下述情形及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8.乙方未按要求维护保养设备致使设备损坏的;或因人为因素致使所检修的设备损坏的;或因监管不力致使被第三方损坏设备的,从而导致对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负责修复损坏设备并按照第7条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97.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8060,在20天内提交初步成果。规定时间内或甲方允许的更长时间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经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直接在服务费用中扣除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            

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按规定格式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如乙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第九条 转让与分包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乙方应在响应文件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对甲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确认不解除乙方承担的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意即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负总责。

第十条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1.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计划、图纸、样本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

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其他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②)项方式处理: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②向合同签订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下列关于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委托    安徽信泰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进行 芜湖市促进算力中心城市建设办法项目(AHXT-2023-0613的采购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②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③服务承诺;④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以上附件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对于同一事项在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或竞争性磋 商文件中未提出明确要求的事项,均以成交人响应文件内容为准。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出明确要求,但成交人响应文件中不满足或不一致的相关内容,按如下原则处理: 若成交人响应文件商务偏离表和技术偏离表中明确表示无偏离或未明确提出偏离的,均 以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为准,否则以成交人响应文件内容为准

本合同一式 5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交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核备案后,采购中心留存 1 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合计 4 A4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采购人(甲方):    (公章)           供货人(乙方):     (公章)  

甲方(买方):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乙方(卖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