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9 16:40信息来源: 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字体:【  

关于印发《芜湖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

《芜湖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加快建设智慧城市(数字芜湖)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4月9日

 


 

芜湖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优化流程,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工作效能和项目建设实效,根据《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含各级人民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等)、自筹资金和融资资金建设、运维、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统筹的非政务类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三条 市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及市属学校、医院等非政务类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审批。市委市政府要求统筹管理的其他非政务类信息化项目,含智能化工程、国企信息化等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协助相关审批部门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审查。县(市、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审核。

第四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新范式。项目审批机关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构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新范式要求,创新推动信息系统形态从“烟囱式”向“平台式”转变、建设模式从“承建厂商全程建设实施”向“设计、开发、运维分阶段实施”转变、资金支持方式从“审项目分资金”向“谋场景比项目”转变,重点围绕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迭代工程、“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三端能力提升工程、数据工程和场景创新工程等,谋划、设计、申报、审批、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开展场景创新。市直各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要求和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建设的思路,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聚焦履职履责、企业群众需求和工作痛点难点堵点,谋划提出年度场景创新建设需求。各县(市、区)场景创新建设需求需报市数据资源局汇总。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全市(含县、市、区)场景创新建设需求进行会商,统筹全市需求,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市级电子政务内网项目由市委机要局(市密码管理局)按电子政务内网项目审批、审查、验收管理等相关制度,规范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按照《安徽省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全省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芜湖市公共视频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原则上由各级数据资源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汇总相关需求后统一申报、招标、建设、运维。

第八条 审批类项目全程实行线上动态管理。项目申报、评审论证、项目审批、建设实施、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应当基于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开展。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管理系统中上传相应材料,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项目不予办理。涉密项目材料按照保密规定报送。

第九条 健全专家评审机制。市数据资源局组建芜湖市信息化专家库,制定专家管理办法,组织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加强专家培训指导,实行动态评价考核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予以退出专家库。专家须严格执行专家管理办法,签署保密、诚信和廉洁承诺书,并接受市数据资源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审、市县(市、区)联动机制。对市级信息化项目,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审。对县(市、区)有共同业务需求的信息化项目,由市级部门统筹建设,县(市、区)不再单独建设。市直各部门向县(市、区)部署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应当事先征求市数据资源局意见,加强市县(市、区)联动衔接和集约节约建设。

 

第二章 部门联审

 

第十一条 市级信息化项目联审部门包括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局(市密码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以及与项目业务相关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联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非涉密项目原则上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线上审查项目方案并反馈正式意见。

第十三条 联审部门职责分工: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审批、审查、审核、验收等统筹管理,牵头制定相关规范,负责组织开展部门联审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审查,联审纳入市级年度计划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信息化项目。

市委机要局(市密码管理局)负责信息化系统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审查,联审纳入市级年度计划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信息化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信息化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关专项规划政策衔接的审查,联审市级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负责政府投资计划中信息化部分的审批,指导市数据资源局对政府投资计划中信息化部分进行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审核、预算批复、指标下达以及支出政策审核等,牵头组织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联审市属学校、市属医院等事业单位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章 市级年度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 市级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组织编制:

(一)计划征集。市数据资源局根据工作和信息化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每年印发通知,启动下一年度计划征集、申报工作,明确申报依据、申报条件、项目范围、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目录及模板等要求。

(二)计划申报。市直各部门按要求向市数据资源局申报新建、升级、续建、运维等信息化项目,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电子政务内网项目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直接报送市委机要局(市密码管理局)。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新建、升级类项目:报送年度计划申请函、申报表、项目建议书、政策依据、自行论证材料、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价材料等。升级类项目一并报送原项目建设方案、采购文件及合同、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材料等。

2.续建类项目:指前期已批复并建设,按年度支付资金的项目,报送项目合同,并在年度计划申请函中说明项目批复情况、已安排资金及执行情况、目前建设情况等。

3.运维类项目:新增运维或合同期满的项目,报送原项目方案、验收报告、现运维方案等;合同期内续签的项目,报送上一年度运维合同等。运维类项目计划另行编制,分类组织开展征集、申报工作。

(三)计划部门论证。市数据资源局会同相关联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开展部门论证。听取申报单位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依据、建设内容(运维内容)、投资估算等内容汇报,研究项目建设必要性。

(四)计划专家集中评审。市数据资源局组织芜湖市信息化专家库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表、建议书(现运维方案)等材料进行集中评审,研究项目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五)计划拟订。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后,综合资金预算、场景排序、评审情况及续建、运维需求等,拟订市本级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建设项目计划、运维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按程序将与市财政局会商后的全市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含县、市、区)中政务信息化新建、升级类项目报送省数据资源局审核,结合审核意见将市级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信息化运维项目由市财政局结合审核意见及市级财力水平,统筹确定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补充年度计划: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增补申请,提交增补申请函、项目方案、政策依据、资金来源、自行论证材料等,经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增补立项。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进行办理,按程序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方案进行评审。

(二)评审通过的,非政务信息化项目、市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复;市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将申请函、项目方案、论证意见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通过后,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纳入当年度项目计划。

 

第四章 市级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市级年度计划批复下达后,其中新建、升级类项目应当及时编制相应方案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批,不得未批先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集约节约、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本部门现有资源和一体化平台、“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等公共能力支撑体系进行设计、建设。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设计相应方案,联合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当明确建设目标、内容、边界以及职责分工,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共用。方案批准后,原则上由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市级部门统筹县级部门协同设计,加强与县(市、区)已有项目的衔接,并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明确分级资金安排。可以由市级统建的,县(市、区)不再重复建设。

新建项目的网络安全设计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入网安全评估、等级保护测评、渗透测评、安全加固等安全内容及密码安全设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面向社会服务等重要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涉密项目方案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

第十八条 纳入市级年度计划的续建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运维类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相应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方案设计。项目方案可由以下几种方式设计:在能力范围内,鼓励自行编制项目方案;国家级、省级相关部门已经正式出台建设方案的可沿用上级方案;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通过方案竞赛、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一家建设方案或综合多家设计单位提供的方案,进行再加工、完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专业机构的方案设计服务。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按下列程序组织开展:

(一)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函、按规范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等,向市数据资源局申请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未编制数据资源共享分析内容的不予受理。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

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批。

(二)受理预审。市数据资源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审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三)组织会审。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对项目在一体化平台上集约建设、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内部会审把关。

(四)部门联审。根据实际需要,联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线上审查项目方案并反馈正式意见。

(五)第三方评估。重大、复杂的信息化项目,市数据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及概算等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评估后,不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及时反馈申报单位完善方案,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及时向市数据资源局提请组织专家评审。

(六)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以会议形式组织,通过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专家,并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人数: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3名及以上单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5名及以上单数;1000万元及以上的,7名及以上单数。评审会上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及概算等严格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七)项目批复。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方案终稿修订,将完善后的项目方案、修订说明、采购明细确认表等材料提交至项目管理系统,无故未按要求提交的视同放弃。市数据资源局按程序对负责审批的项目出具批复文件。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新建、升级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市数据资源局按程序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进行项目批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第三方评估、部门联审、申报单位修改方案等时间)。

 

第五章 市级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标准建设、应用,项目涉及国家、行业、省级标准规范的,应当严格采用和执行,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建设。坚持业务驱动,深化细化业务需求,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概算和其他要求等开展建设。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取消,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无法实施需取消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市数据资源局报备。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按合同期限要求,按时开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同类型的新建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批复后,采购前发生变更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自主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调整,并将变更情况、变更程序、变更后方案等报审批部门备案。

(二)依申请变更。项目批复概算额度内且建设目标不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审批。

1.建设内容变更涉及资金调整金额(含增加、减少及更换的绝对值累计)超过批复金额15%的;

2.变更内容超过已批复项目建设框架的,包括主要建设内容变化及建设进度调整等。审批部门收到项目变更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方案修改,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批复文件。

(三)重新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重新审批或审查,按照本细则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执行。

1.项目建设目标发生变更的;

2.项目内容变更造成总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概算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采购后变更,且变更后未超过原投资总价的,仍须按以下要求履行变更前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依法依规进行变更: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不得背离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对未经批准实施变更或先变更后报批的,市数据资源局一律不予受理。

1.变更金额(含增加、减少及更换的绝对值累计,下同)低于10万元(不含)且少于项目投资总价15%(不含)、建设目标不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变更方案专家论证,论证通过的组织实施并向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一)根据上级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内容的框架下调整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2.变更金额高于10万元(含)或超过项目投资总价15%(含)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交变更相关材料,市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或融资平台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进行集体会审,形成会审会议纪要。

通过集体会审的项目,变更金额低于50万元(不含)且少于项目投资总价15%(不含)的,由市数据资源局下达变更批复;变更金额高于50万元(含)或超过项目投资总价15%(含)的,由市数据资源局报相关分管市领导审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投资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六章 市级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运维类项目和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后将验收资料提交至市数据资源局备案,市数据资源局视情况抽查。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包括内部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组织开展:

(一)内部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等,参照竣工验收要求自行组织业务领域、档案管理、信息技术及网络安全等专家,以评审会形式,对照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功能完整性、需求满足性,以及技术实现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等,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开展内部验收。项目根据需要可以分批次内部验收。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系统对接等工作,要求项目承建单位移交项目的系统管理员权限(包含应用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第三方软件等)。项目明确要求开展第三方测评测试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委托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测试,并取得通过测评测试的报告。

(二)初步验收。内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数据资源局申请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函等相关验收资料。市数据资源局根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组织1-2名专家进行初步验收。项目开展初步验收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项目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个月;

2.项目的数据归集共享情况已经市数据资源局确认;

3.如项目发生变更,建设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变更论证并通过。

(三)竣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合格且系统稳定运行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数据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提交申请时根据实际情况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档案初验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定制化软件详细设计及论证情况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数据资源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四)项目竣工验收以专家评审会形式开展,专家抽取方式、人数、要求等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专家评审会出具一式三份专家评审意见书,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专家签字,并经参会部门代表签字有效。市数据资源局根据专家评审等情况,作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竣工验收结论,按程序出具竣工验收书面意见函。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档案管理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涉密项目档案的管理与移交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审查类项目按照相关审批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按期完成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系统功能、性能和相关测评结果符合项目要求或服务内容达到服务成效,系统试运行安全稳定、实际投入应用成效好,项目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安全,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对于基本符合上述要求但仍存在非关键性问题的,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但应当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

第二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市数据资源局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经试运行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一)建设内容与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技术路线、主要指标不一致的;

(二)系统试运行各项指标未达到设计能力、试运行推广使用未达预期效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事故隐患未完全解决的;

(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测评等第三方测评、测试未通过或未达到要求的;

(四)现场抽验发现项目质量低于项目技术方案、采购文件约定指标要求的;

(五)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和不规范的;

(六)项目文件未按照项目档案标准规范整理归档,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

(七)竣工验收专家评审会研究结论为不通过的。

第二十九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交付正式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并明确相关违约条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移交。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对项目最终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新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对项目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市数据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预期目标达成情况、项目主要效益指标达成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等。市数据资源局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

 

第七章 项目运行维护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运维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承建单位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建单位协商明确保修期内具体运维内容。对于日常性的功能完善以及数据目录编制、资源挂载、接口开发、系统对接等需求,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属于项目质量保修服务内容。原则上,质量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行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机制。项目质量保修服务期内,项目建设单位非必要不得对项目进行改建、扩建、升级。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一)未按要求归集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未纳入项目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逃避监督管理的;

(四)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非涉密政务信息化系统未按要求迁入一体化平台的;

(六)未按要求将政务信息化系统中服务类、监管类、运行类应用按规范接入“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三端的(包含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等)。

 

第八章 市级审查类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市委、市政府要求统筹管理的非政务类信息化项目(不含市属学校、医院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论证后,向市数据资源局报送申请函、项目方案、评审论证意见、政策依据等材料,提出项目审查申请。

第三十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重点审查项目政策依据及建设必要性、集约建设、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按程序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审查通过后,市数据资源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采购明细进行确认,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后续审批、建设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章 县级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年度计划申报。县(市、区)数据资源部门统筹编制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拟订本级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组织评审论证后,按要求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核汇总。

第三十七条 县级年度计划审核。市数据资源局重点从政策依据及建设必要性,是否属于全市跨层级跨部门统筹建设,是否符合一体化平台、场景创新工程、数据工程、三端能力提升工程统筹部署要求,以及基础设施和共用资源复用、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审核,按程序出具审核意见。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结果,由各县(市、区)数据资源局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限额以上项目审核管理。县(市、区)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不包括续建、运维类项目),经各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后,将申请函、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核通过后,各县(市、区)按程序审批。县(市、区)项目变更由各地按规定自行办理,需要重新审批的应当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核。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应当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管理,由各县(市、区)数据资源局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级信息化年度计划执行、项目审批和验收情况,以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绩效总体情况等书面报市数据资源局汇总。

 

第十章  

 

第四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审查、验收管理及县(市、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核管理。以下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

(一)基建工程及维护项目。如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的土建、环境装修、消防、强弱电建设等;

(二)单独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维护项目。如购置电脑、电视机、电子显示屏、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话筒、音响等办公设备、会议设施、电子产品及配件、耗材、维护服务;

(三)单独购置专业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如自助查询机、触摸屏、快递柜、仪器仪表、通信基站、通信台站、电话、对讲机、无人机、机器人以及教学、科研等专业设施设备及其配套软件;

(四)单独购置的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操作系统等终端成品软件及升级服务;

(五)单独购买人员服务(含人工客服、纸质材料人工扫描等)、业务运行服务、信息制作发布服务、舆情监测服务以及通讯费等不涉及信息系统开发或集成项目。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芜湖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芜信化办201124号)同步废止。

 

政策咨询 我要问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53-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