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需登记在经营业户名下;
2、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
3、车辆检测合格,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挂车除外);
4、车辆达标核查符合要求;
5、半挂牵引车以及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挂车除外)应安装动态监控定位装置并接入监控平台;
6、车型符合实际经营需要。(承办单位: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科,咨询电话:296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