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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指引

发布日期:2022-04-24 09:44 来源:芜湖司法行政 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编者按:




广大市民朋友们!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引导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有关法律知识,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人民群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芜湖市司法局、法宣办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梳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推出系列法律问题指引、释法案例、法治小视频,希望可以为身处或参与疫情防控的广大市民朋友们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供大家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参考。



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指引(五)




疫情防控期间,各行各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劳动关系领域亦出现许多“打工人”关注的新情况。本期围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最为关注的用工实务方面进行梳理。

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治精神






问:劳动者作为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正常支付工资吗?


答:需要正常支付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参考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问: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招聘、录用感染过新冠肺炎或曾确诊为无症状感染的劳动者吗?


答:不可以。
平等就业权是每个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感染过新冠肺炎的劳动者或曾确诊为无症状感染的劳动者,在已结束隔离或已治愈后,应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曾被隔离、无症状或感染过新冠肺炎为由,拒绝招录劳动者。用人单位因此拒绝招录劳动者的,涉嫌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考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问: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能否认定工伤?


答: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劳动者以存在新冠肺炎疫情风险为由拒绝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排除疫情风险。但劳动者工作所在区域并非疫情管控区域,或者所在区域已经解除强制防疫措施以后,劳动者不得以存在感染新冠肺炎风险为由拒绝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参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问: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者居家隔离或所在区域管控,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协商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企业福利假?

答:可以。

参考规定: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由于个案法律事实各异,本指引不构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评价。当前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建议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规定,主动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共克时艰,战胜疫情。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有专业人员24小时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建议。